媒体被闪了一下腰
日前,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、受贿罪,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原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。这一被称为“舟山案例”的案子在一审宣判后立即引来媒体一片叫好。一时间,“公款吃喝领刑具有标本意义”、“公款吃喝按贪污罪重判要成为常态”、“公款吃喝入罪,愿不再是新闻”的评论在媒体上热闹起来。2009年11月15日,当这一案件的主审法官曹伟在接受《法制》采访时却说,公款吃喝被认定贪污是误解。曹伟对解释:公款吃喝并不是法院认定贪污罪的原因,只是被告人交代的其所贪污赃款的去向,不影响定罪量刑。法院审理查明,傅平洪侵吞的44万余元,有10多万元已与他人私分,其余的32万余元除了支付个人吃喝,还有旅游、娱乐等费用。
“这个‘个人吃喝’,并不包括傅平洪为自己辩解时提到的‘公务招待费’。”(新闻链接:按照主审法官的说法,笔者于是有这样两种理解:一是傅平洪是先贪污,而后用于个人吃喝等的。另一种情况是法官在量刑时只对与人私分的10万元作为贪污进行了认定,而另外的32万元因为是“个人吃喝”以及旅游娱乐等消费了没有“入罪”。傅平洪之所被判处重刑,是因为还有另一个罪名——受贿罪。在笔者看来,媒体被“舟山案例”闪了一下腰。法官不是法律。法官对犯罪疑嫌人进行量刑处罚,必须是于法有据。在目前的情形下,公众虽然对公款吃喝极力不满,但在没有将“公款吃喝定罪量刑”之前,法官是不可能在这方面去“开先河”、搞“创新”,或者说做“第一个吃螃蟹的人”的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媒体对此应该以平常心态进行解读。以免当法官从法理上的理解与媒体在情感上的理解产生落差的时候,或许会使媒体产生更多不必要的“误解”。如果说媒体想以此为契机,推动“公款吃喝入罪”那则就另当别论了!(2009年11月16日)